重庆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生命科学学院2017年3月1日党委全委会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委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促进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党委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完善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师生、凝心聚力、促进和谐的作用,为学院建设和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证。
第二条 学院党委建立党委会议议事制度。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事项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党委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缺席时,由副书记或学院院长(党委委员)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党委会议一般应在全体委员到会时方能召开,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向召集人请假;出席会议的委员若少于应到会三分之二时,会议应改期进行。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前提出。
第六条 党委会议议事范围:
(一)研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听取学院改革与发展以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并提出建议;发动党员,团结师生员工,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三)研究党委和党支部建设、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等问题;
(四)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统一战线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问题;
(五)对学院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并负责政治审查;
(六)研究学院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向校党委提出建议;
(七)研究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教育培养措施;
(八)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九)研究建设、发展与稳定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十)研究党委联系范围内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党委会议要严守纪律,不准临时动议决定或者个人决定重大事项,不准泄露会议酝酿讨论情况。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党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出国的政审、奖惩、发展党员等问题时,本人及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党委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或学院院长(党委委员)沟通、协商确定。其他委员也可以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书记与副书记或学院院长(党委委员)协商后确定。
第十条 会前要作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党委会议的议题要提前告知各党委委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凡提交会议的议题,有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
第十一条 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在研究讨论问题时,分管的负责人要全面、准确、清楚地介绍所要讨论的事项,到会成员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议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讨论做出的决定,应逐一表决,且须经应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对某些问题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领导。
第十四条 党委会议要有详细的记录,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书记也可由书记委托党委委员或办公室主任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也可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议的决定和决议,必要时应及时向校党委汇报,或传达至全院党员。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党委会议议事结果由党委秘书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执行。对党委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十八条 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全体与会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会议汇报。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议复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学校党委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学院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