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
(2013年12月24日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
为更好地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完善规范学院党政议事决策制度,规范议事程序,加强科学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重庆大学二级党组织工作细则》、《重庆大学关于实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和《重庆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基本的议事决策形式。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学院的建设、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应经过学院党政联席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条 参加学院党政联席会的人员一般为学院党政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也可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1、研究学院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政有关决定、政策、会议精神等方面的问题。
2、研究学院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3、研究学院学年学期计划和工作总结、重要改革举措、项目安排(房屋修建、仪器设备与实验耗材采购等)、经费预决算、大额经费支出等方面的问题。
4、研究学院队伍建设,人事调配与有关干部任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国人员遴选、人员考核和津贴评定办法等问题。
5、研究招生就业、评优评奖及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6、及时听取学院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统战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综合治理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通报,并就有关重要问题进行研究。
7、研究学院学术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提交讨论的有关事项。
8、研究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以及其它的重要问题。
9、其它需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的问题。
第四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商议可适当增减会议次数。
第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题在会前向学院党政领导征集,并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充分酝酿后确定,重大事项要提交必要的书面材料上会。学院办公室负责各项会务准备工作,并至少提前一天将会议内容、会议时间通知参加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院党政联席会须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参加才能举行。讨论重要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根据议题内容及党政职责分工,确定会议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七条 参加和列席学院党政联席会的人员要畅所欲言,积极发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对需做出决定的问题应态度明朗、意见明确。对必须实行表决的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形式,可实行口头表决、举手表决,也可进行投票表决。赞成的需超过应到会且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上载明。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中若出现较大意见分歧,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意见较为统一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在个别班子成员缺席会议情况下讨论决定的问题,应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尽快向缺席会议的成员通报。对于应当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遇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征求班子其他成员意见时,院长和书记商议后可以作出紧急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向班子其他成员通报。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群众监督。与会人员均应自觉遵守学院党政联席会的会议纪律,保守会议秘密。涉及保密内容的,应严守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实行领导干部回避制度。凡所列决策事项涉及学院有关党政领导成员及其亲属的,领导成员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领导及学院内各所属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决定,办理的结果要及时向学院党政负责人汇报。会议决定事项具体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三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题收集、会议记录工作。重要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后由办公室发班子成员及有关人员,作为开展工作和处理事务的依据。会议记录和纪要需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